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将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各停车场必须设置免费停放时间。记者昨天下午从市物价局获悉,该部门对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政策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定价形式作出调整。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和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新政策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实行市场调节价重新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了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即将实行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的政府指导价,最高指导标准参照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确定。具体为:小车一类地区60元/天,二类地区35元/天,三类地区25元/天;大车依次为120元/天、70元/天、50元/天;超大型车依次为180元/天、105元/天、75元/天。
对停车场经营单位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的,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元,具体收费方式及标准仍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制定。
采访中,市物价局价格处有关人士表示,此次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主要是执行省物价部门的政策,对现行停车收费政策进行规范,不存在降价或涨价的问题。当然,对于个别停车场收费高得离谱的现象,还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
另一方面,新政策明确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免收费时间为30分钟;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及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为15分钟;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免收停车费。据了解,新政策对上述场所的室内停车场增加了免费停车的规定,将杜绝部分室内停车场规定车辆一进场就要收费的现象。
物价部门指出,新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实施后,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降;同时,各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免收费的政策规定,目前没有设置免收费时间的必须严格设置免收费时间。
此外,对于因政策调整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部门监制。
物价部门表示,新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实施后,将重点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停车场是否设置免费停放时间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