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路修车时,乔伟未放警告标志,导致后车撞上维修车,后车司机死亡。记者昨天从昌平法院获悉,乔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去年9月13日凌晨,乔伟驾驶大货车行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出京方向40公里处时,车辆发生故障。他便下车维修,但没有按照规定,在车后150米外放置红三角的警告标志。稍后,游先生开着一辆大货车从后方驶来,一头撞在乔伟的车上。游先生当场身亡,两车损毁严重。昌平交通支队认定,乔伟负主要责任。两个月后,乔伟家人与游先生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7万元。
昌平法院认为,乔伟在高速路上修车时,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